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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0日 星期日

鄧榕-法學不可大意之什麼是「物」?

民法總則之中,關於行為能力、物的種類、法律行為種類、意思表示瑕疵、條件、代理制度、消滅時效,是考題常客,而且不能僅憑片斷記憶,必須要稍做整理比較才能掌握!前一篇文章談過了行為能力,這次就是要來針對物的種類來跟同學做一個解析,到底物的種類在法學緒論裡面會有怎樣的考試考法?也彙整了關於物的種類的考試重點。

法律關心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民法上的權利,依照它的內容,可分為債權、物權、無體財產權、準物權。債權的內容是債務人的行為。物權指的是得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其利益的權利,所以物權的內容、權利支配的對象(權利客體)是物。人在社會中生活,需要取得或交換許許多多的資源,包括水電、手機、吃飯、坐車,這些「物」,它們的內涵與種類為何?在法律上對不同的物,又有什麼不同的規定?

本篇文章適合初等、地特四五等考試的法學大意,或一般公務員考試的法學緒論。主要涉及民法總則。

焦點一:物的意義

法律上的「物」,指的是除了人以外,人力所能支配,並能滿足人類生活需要之有體物及自然力或有體物。所以即便沒有形體,像是各種能源或氣體都屬之。基於對人性尊嚴的重視,原則上人之身體不可以當作被權利支配的對象,所以不是法律上的「物」。例外已分離之身體一部,像是血液、頭髮、義肢是物,反之假牙、義肢、鋼釘與人體結合,就不是物了。遺骸之處分在不違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以當作物,例如捐贈醫學院做大體解剖。

法律上的「物」與自然科學的物不一樣,要在法律規範內發生作用,必須限於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滿足人類生活需要,所以一粒米,在社會觀念上,價值微小,不會把它當作重要獨立的權利客體,不會發生權義變化。戀人答應將月亮星星摘下來送給對方,這些月亮星星同樣也不是法律上的物。

焦點二: 動產與不動產

動產與不動產,是法律上很重要的一個物的分類,在當事人依法律行為變動物權時,除了當事人之間要談好(讓與合意)之外動產必須交付(民法第761條),而不動產必須登記加書面(民法第758條)。

民法對於二者的定義與區分很簡單,不動產指的是土地及其定著物(第66條第1項),而不動產以外的,統統歸作動產。顧名思義,動產就是可以輕易移動,不會減損作用與價值的,不動產就是「不能動的財產」。

土地跟定著物之間怎麼區分?定著物跟動產之間怎麼區分?一般認為,所謂定著物指的是「繼續密切固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依社會交易觀念認為非土地的構成部分,而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者。

所以溫室、魚塭、高架道路、橋樑因為有獨立價值,是定著物。馬路、水井、水溝、地下道、植物則為土地之構成部分。另外,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第66條第2項),庭園裡種的落羽松,雖然一棵十幾萬,但它不是獨立的物,只是土地的一部分。

未完工房屋堪避風雨而可達一定經濟上使用目的,實務認為就可以當作定著物,因此房子蓋到有屋頂、門窗,可以遮風避雨,即便還沒裝潢、水電還沒牽好、還沒申請使用執照,還沒做保存登記,但它都已經是不動產了。違章建築,因為違反建築法規,不能完成第一次保存登記,但若符合前述要件,仍無礙其為定著物,起造人原始取得所有權,雖然無法移轉(因為根本沒辦法登記),但可出售(頂讓)「事實上處分權」。

高速公路兩旁的T霸(兩側廣告物)顯然非土地之出產物,而且因為具有獨立之經濟價值,是獨立之物,且因其非為臨時性之設施,應屬定著物。其屬性上應為不動產,而非土地之一部分。

定著物與動產的區別在於是否「繼續、固定密切附著於土地」所以臨時工寮、預售展示中心不是定著物,路邊的簡易檳榔攤、貨櫃屋也不是定著物。因為運木材、甘蔗、礦石所鋪設的輕便軌道呢?要看是否為臨時鋪設或將持續一段時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3號解釋文認為:「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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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法學不可大意之先從民法開始準備吧!

對於準備國家考試的考生而言,「法學緒論/法學大意」這個科目,是拉開與別人分數差距,攸關上榜與否的關鍵!但是法學大意涉及的法律內容極為龐大,法律條文多如牛毛,條文用語又抽象難懂,怎麼樣有效率的學習,在最短的準備時間內獲得最高的分數,才是考生應該關切的事!

法學大意的考試範圍,含括了法學總論、民法(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刑法、憲法、行政法、訴訟法、地制法。由102年的法學大意命題比重分析,命題比重較高的首推民法、再來是刑法、法學總論、訴訟法、憲法。

民法的出題比重之高,基本上可以說每50題考題當中就有五分之一的考題是民法範圍!但是民法條文多達一千兩百多條條文,又區分為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等等,光是法條的記憶就相當的曠日費時,要怎樣才能夠幫助考生在最短的時間內達到有效學習的目的,獲得最高的分數?

民法總則之中,關於行為能力、物的種類、法律行為種類、意思表示瑕疵、條件、代理制度、消滅時效,是考題常客,而且不能僅憑片斷記憶,必須要稍做整理比較才能掌握。債編的部分,考生應了解各種債之發生原因、債之標的、債之效力以及各種消滅原因的基本概念,債各則須注意契約種類以及買賣、租賃、借貸、承攬等幾種傳統上重要契約類型的基本規定。物權編,選擇題的考點主要集中在實務上重要的制度,像取得時效、物權行為、共有、動產所有權取得、抵押權、地上權等。親屬編裡,必考的考題是親屬種類與親等計算,會跟禁親婚、應繼分、特留分相結合,其次是婚姻與父母子女的問題,繼承編裡各種遺囑的要件則亦為常考重點。

依照柏拉圖原則,百分之八十的分數,都是一再重覆針對該科目裡百分之二十的重點內容來命題。民法條文如此之多,重點遍佈各處,學習及複習時最有效率的方法,莫過於針對常考、容易犯錯的重點,藉由歷屆考題的歸納,觀察檢討應該特別注意的地方。

也因此前一篇”法學不可大意之年紀輕輕不懂事?─民法上行為能力”,由民法總則當中,挑出最重要的行為能力作為開始,文章裡配合考古題解析,一方面引起同學們學習的動機,一方面引導同學們有系統地學習及認識該重點。而且各個單元內容儘量保持獨立,讓同學閱讀每一篇文章時,不用事先有其他基礎,就可以直接吸收學習。

我們希望這樣的方式能夠引發同學們學習的興趣,讓大家不會對法學大意望之卻步,進而藉由每篇文章的整理介紹,強化同學們的實力,徹底協助考生突破各個學習關卡,輕輕鬆鬆就可以獲取高分。

資料提供 國考專門店

2014年3月7日 星期五

鄧榕-法學不可大意之年紀輕輕不懂事?─民法上行為能力

人在社會中生活,需要許許多多的資源,包括買手機、吃飯、坐車、剪頭髮、工作以獲得薪水…。民法基於私法自治,讓每個人想要滿足自己生活需要的人,都可以依自己的行為,與他人訂立「契約」,以取得法律上的權利或者負擔義務。可是對於思慮不周的小孩子或青年,法律擔心這些人因為知識、經驗不足,而締結不公平內容的契約,因此必須有一些制度來保護他人,這就是「行為能力」的制度,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必須要由法定代理人(一般指的是父母)來幫助他做法律行為。

本篇文章適合初等、地特四、五等考試的法學大意,或一般公務員考試的法學緒論。主要涉及民法總則。

焦點一:行為能力的意義

在民法上,一個人對於自己的行為,將會發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能夠正常的預期與判斷,我們就說他具有「意思能力」。可是心智是否成熟,往往因人而異,有的人早熟懂事,有的人是媽寶,一大把年紀還是很幼稚,如果一個人的法律行為是否有效,都要具體地去看「意思能力」(即當時他的心智是否成熟),總是很麻煩,交易活動會變得很不方便,所以民法第12、13條乾脆用年紀以及是否結婚來訂一個硬性的標準。此外,如果精神異常,被法院裁定「監護宣告」依民法第15條,會喪失行為能力,在這個「監護宣告」撤銷前,縱然恢復正常,仍然是無行為能力的人。不過,如果精神異常的程度比較輕微,被法院裁定「輔助宣告」那麼依民法第15條之2,他仍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只是行為會受到限制,這個一定要特別注意哦!

 

更多關於民法上行為能力的解說 請看國考專門店 鄧榕-法學不可大意之年紀輕輕不懂事?─民法上行為能力

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

鄧榕-法學不可大意之第一次買凶宅就上手(下)

法律上各種專有名詞的意義,以及各種分類,是學習法學大意及法學緒論時,最重要的一個部分,也是最常見的考題來源。除了抽象的意義之外,同學們一定也要能自行舉例,這才能確保真正理解,考試以實例題的方式呈現時,才不會腦袋轉不過來。


據報載,台南莊姓婦女,得知某處有一棟舊的透天厝被法拍,她的存款不足,先去銀行詢問是否可貸款,行員告知可先去標再來貸款;沒想到她繳了45萬元押標金,順利以270萬5千元得標後,回頭去乙銀貸款時,卻被告知資格不符。甲女轉而向數家銀行申貸,均被告知,因房子是凶宅,拒絕貸款;於是她轉向聲請拍賣該屋之債權人丙銀行借貸,行員亦回覆是凶宅無法貸款,甲女最終無法獲得貸款。

引言:

近十年來台灣房地產大漲,對許多出社會工作的新鮮人而言,買個房子是一個目標或者夢想,新聞上有人不知情買到凶宅因而產生紛爭,在法律上,房屋的買賣涉及哪些基本的法律觀念?買賣房屋的金額龐大,往往必須先向銀行貸款,銀行為了確保債權,一定會要求將該房子設定抵押權給銀行,「抵押權」又是什麼樣的東西?

本篇文章適合初等、地特四五等考試的法學大意,或一般公務員考試的法學緒論。

主要涉及民法總則、債編及物權法。

焦點一:買賣契約的基本觀念

法律上所稱的「契約」,並不是一般人所認知的「書面」,指的是「雙方法律行為」,也就是兩個想要進行交易的人,互相將內心想要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的意思講出來,一旦這兩個意思對立一致,就能夠成立法律上的「契約」。舉例來說,甲拿著手上的一台手機說要賣2千元,乙說好。甲想要拿這個手機的所有權去交換乙的2千元,反之乙心裡也是想用2千元的新台幣來交換甲的手機,雙方對於這個特定的手機以及2千元的價金數額都同意,法律上就讓甲乙之間成立了「買賣契約」,依據這個買賣契約,法律上就給予出賣人甲擁有向買受人乙請求2千元的權利,而乙則擁有向甲請求交付手機的權利。以下我們就用二個題目來看看買賣所涉及到的幾個觀念:

題目一:甲向乙表示「手上的二手智慧手機1萬元賣給你,你要不要?」乙表示「1萬元太貴?,6千元我就買。」請問甲乙之間契約是否成立?

(A)成立,因為乙的表示屬承諾

(B)不成立,因為雙方尚未簽定書面契約

(C)成立,因為乙的表示雖為新的邀約,但實屬承諾的一種

(D)不成立,因為乙的表示為新的要約,甲尚未予以承諾

詳細內容請參考 國考專門店-鄧榕-法學不可大意之第一次買凶宅就上手(下)

資料提供:國考專門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