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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考試院修正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考試規則

考試院院會今(9)日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說明,98年6月4日考試院第11屆第37次會議決議,警察人員初任考試制度,採警大、警專畢業生及一般大學、專科、高中畢業生雙軌制方式實施,自民國100年開始施行。雙軌制度重點為:警察特考供警校生(警大畢業生、受過警察專業教育並經普通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警察特考及格滿3年者、警專畢業生)報考;基層警察特考名稱修改為一般警察特考,並增加二等、三等考試等別,供一般生(研究所、大學、專科、高中畢業生)報考。

黃秘書長強調,雙軌制的目的不是要保障警校生,而是要使警校教育回歸正常,強化淘汰機制,同時也使一般生應考人因應試科目設計不同而更符實質的平等。至於雙軌分流後需用名額的比例,經參酌94年至98年警察特考一般生與警校生應考人錄取、結訓比例,並考量一般生權益,決定三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訂為14%與86%;四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訂為30%與70%,實施3年後重新檢討分流比例

黃秘書長並指出,此次修正重點為:

一、取消男女分定錄取名額,修正體格檢查標準,增訂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

二、為齊一兩項考試應試年齡標準,二等考試應試年齡定為18以上42歲以下、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應試年齡定為18歲以上37歲以下。

三、有關應試科目,警察特考加入情境測驗試題,以回歸警察專業;而一般警察特考衡酌與警察工作核心職能訂定考科,故與警察特考考科不同。

四、有關訓練部分,一般警察特考於規則中明定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舉行的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警大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則須經警專訓練。

新聞來源:考試院

2010年6月24日 星期四

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修正草案

【2010/6/24更新】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擬訂機關:考選部。
二、擬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
三、前開草案,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x.gov.tw/)「考試法規」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任何人得於民國99年6月30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部考選規劃司第一科(傳真:02-22363672,電子郵件帳號:0085@mail.moex.gov.tw,地址: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之1號)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考選部